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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甲高利转贷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81********,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镇**路**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高利转贷罪,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高利转贷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被告人吕某甲以其父亲吕某乙在珠山镇农贸市场二楼、吕某甲的住房及郑某某的住房作抵押,在永州市农村商业银行于家支行贷款370万元,其中270万元用于还其在永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等,100万元用于投资在永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每月2%、1.8%、1%的利润率获取高额利息。2018年7月,被告人吕某甲退出40万元的投资,2019年7月,被告人吕某甲将剩余的60万元投资全部退出。被告人吕某甲于2015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将贷款出来的100万元投资至永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计获取利息收益为87.3599万元。其中应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为42.287569万元,违法所得金额为45.072331万元(已于2020年7月31日上交永州市公安局)。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吕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9月8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永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收据两张、更名续签两张、结算清单等七张复印件、永州**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吕某甲的转账凭证复印件一张、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复印件一份、零陵区房地产抵押申请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借款展期协议复印件一份及贷款转账账户名单一份、永州**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鲁某某账户转账明细表一份、永州**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吕某甲账户转账明细表一份、永州**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关于吕某甲转贷100万元期间产生银行利息的情况说明一份、永州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一份、王某乙农业银行流水、廖某某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流水、谅解书、认罪书、悔过书、承诺书、户籍资料、党员证明、关于吕某甲贷款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鲁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证明该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武清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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