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8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街道**房**房**路**号**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村**组**号,无业。2014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因犯抢劫罪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6月8日解除。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被害人关某某通过网络兼职刷单被骗20605.93元,经查关某某先后使用支付宝、微信向对方扫码支付1053元、9952.93元,通过手机银行向对方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4789********(杨某某)转账9600元。谭某甲(已判决)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该银行账户,并于2019年12月23日在农业银行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分理处ATM机帮助取现9600元。被告人吕某某作为谭某甲的上线,谭某甲系按照吕某某的指示提供银行卡并取现,然后转给上线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同案谭某甲、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关某某陈述;

5.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伙同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建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