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蕲春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赤东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白河往西河驿方向行驶,行驶至红旗二桥路段时,因涉嫌酒驾被漕河交警中队查获,民警将其带至蕲春县妇幼保健院对其抽血送检。
经鉴定,吕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46.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含量鉴定;5.现场检查笔录;6.吕某某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沙
检察官助理:张灵敏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264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3.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