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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莫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当阳市**办事处**集镇,住当阳市**办事处**路**号。因吸毒、赌博,于2011年8月被当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于2015年12月被当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10月2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20年6月2日被当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1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路**号**,住当阳市**办事处**路南段**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2020年5月底,被告人吕某某在被告人莫某某家中寄宿期间,将一支仿制手枪及15发子弹带至莫某某家中藏匿。同年6月1日19时许,民警在莫某某家中将上述枪支及子弹查获。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15发疑似子弹中,13发子弹认定为弹药,2发不认定为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等物证及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认罪认罚告知书、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高某某、袁某某等4人的证言;4.被告人吕某某、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2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莫某某在家中先后5次容留被告人吕某某及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的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莫某某在家中容留被告人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4月底,被告人莫某某在家中容留被告人吕某某、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莫某某在家中容留被告人吕某某、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20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家中容留被告人吕某某、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20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莫某某在家中容留被告人吕某某、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收缴物品清单、认罪认罚告知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莫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华平

检察官助理:郑华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莫某某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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