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71号
被告人吕承安,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2018年12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承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10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时许、6月6日3时许,被告人吕承安在本市白某某**街**街**号**房,趁梁某某睡着之机,先后两次使用梁某某手机登录梁某某支付宝,并在“借呗”中借款,后通过微信转账将所借款项转入其本人微信账户的方式,盗得梁某某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SIM电话卡;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朋友圈记录、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毛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吕承安的辩解;
6.勘验、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承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承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吕承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 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吕承安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共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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