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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有日、陈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8〕196号

被告人吉某有日,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73********,彝族,初中肄业,无业,农民,四川省布拖县人,捕前住四川省布拖县**乡**村**组**号。2018年6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经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7********,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临沧市人,捕前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村委**路**号**栋**单元**室。2018年6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会理县公安局制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7月6日经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婧溶,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临沧市人,捕前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花园**房**栋**单元。2018年6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经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有日、陈某某、罗婧溶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会理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18年8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吉某有日在缅甸百盛赌场认识了被告人陈某某、罗婧溶,约定吉某有日让陈某某、罗婧溶帮助运输毒品到凉山州西昌市,并许诺事成后将重金回报。2018年5月,被告人吉某有日电话联系陈某某邀约在缅甸**街见面,陈某某遂与罗婧溶一同前往缅甸**街。二人与吉某有日见面后,吉某有日让陈某某、罗婧溶购买一辆车用于运毒,并让缅甸籍毒贩先垫资人民币三万元买车。陈某某通过微信收到款项后又将资金转给罗婧溶。2018年5月21日,罗婧溶在昆明花费两万五千二百元购买了一辆东风景逸小型越野车,并将车开回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家中。缅甸籍毒贩将“陈某某、冯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邓某某”等人的银行账号通过手机发送给陈某某,并让陈某某将银行卡号转发给购买毒品的吉某有日。陈某某将银行账号通过短信发送给吉某有日后,银行账号陆续有大笔资金入账,总计金额高达一百余万。随后,吉某有日告知陈某某资金已到位,缅甸方可以发货,让陈某某前往缅甸。2018年5月29日,陈某某、罗婧溶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越野车到达缅甸**街缅甸籍毒贩家中,缅甸籍毒贩将毒品藏在车内。次日,被告人陈某某、罗婧溶根据吉某有日的指令,驾驶藏有毒品的越野车前往四川省西昌市。当车行至云南省镇康县**镇地界时,陈某某、罗婧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二人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民警前往四川省西昌市抓捕吉某有日,办案民警随即决定让二人配合抓捕被告人吉某有日。2018年5月31日,陈某某、罗婧溶根据吉某有日在微信视频通话里的指示运输路线,驾车到达西昌市,按照吉某有日的指令将运毒车停放在西昌市航天大道王氏骨科医院对面的停车场内。2018年6月1日,被告人吉某有日乘坐马日次日驾驶的川******黑色别克轿车到达西昌市王氏骨科医院附近,并安排马日次日开车到昭觉县玄生坝(小地名)等自己,随后下车驾驶运毒车前往昭觉县。上午11时许,被告人吉某有日在昭觉县玄生坝(小地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雷波县凯鑫修理厂将运毒车拆解后查获藏匿的毒品海洛因92块,经当面称量,毒品可疑物总净重39402.70克。经鉴定,从所送37份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介于35.18%-44.8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有日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罗婧溶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罗婧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配合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及自首和立功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剑汀

陈文菊

2018年9月30日

附:侦查卷宗陆卷、光盘三十一张随起诉书一并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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