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1579号
被告人吉某多日,男,彝族,196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62********,文盲,住布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5月7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1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布拖县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多日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29日向布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5日,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热某某(已起诉)和布某某(在逃)两人到缅甸购买运输毒品,便委托亲戚吉某甲(已起诉)和曲某某(因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捕)两人帮他们介绍人去运输毒品,后吉某甲和曲某某找到吉某多日。被告人吉某多日如答应愿意帮毒品老板热某某和布某某运输毒品,并约定事成功后给予吉某多日60000元人民币。吉某多日同意帮热某某、布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吉某甲把对方毒品老板联系方式留给了吉某多日,同时叫吉某多日次日出发。吉某多日到达云南景洪市勐海之后便和布某某,热某某、吉某乙(在逃)取得联系,布某某和热某某将21块海洛因(每块350克)拿给了吉某乙,并向吉某乙和吉某多日交代由吉某乙负责在后面背运毒品,吉某多日在前面探路。吉某乙和吉某多日两人按照毒品老板安排从云南往西昌方向运输毒品,毒品老板布某某和热某某二人便先行搭车回到了西昌。吉某乙和吉某多日在运输毒品到云南石屏县车站时毒品被两名男子抢走。之后毒品老板布某某、热某某二人就怀疑毒品被吉某多日派人从吉某乙处抢走,便要求吉某多日带吉某乙一起回西昌,热某某、布某某尔后将吉某多日、吉某乙带到昭觉县四开乡的山上对二人进行捆绑、抽打、逼问,吉某乙承认毒品被自己私藏在云南。后来和吉某乙一起去找并没有找到毒品。布某某和热某某就找中间调解人与吉某多日和吉某乙追问毒品毒品去向并要求赔偿,遭到吉某多日和吉某乙的拒绝。赔偿,之过后,布某某和热某某两人,便相互商议预谋对吉某多日实施绑架。2011年5月17日晚上,布某某和热某某组织多人一起到布拖县**乡**村吉某多日家中实施绑架,当时发现吉某多日没有在家,将把吉某多日的妻子老婆什某某实施绑架并带上比机尔冲的面包车,拉到西溪河乐安乡中心校附近山上矮丛林处,后将什黑莫俄吉捆绑架并将其勒死。被告人吉某多日作案后潜逃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渠市海宁皮草城,于2019年5月7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多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剑汀
2019年8月5日
附:案卷二册随同起诉书及光盘一张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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