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吉某某衣,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1********,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住省美姑县**乡**村**组**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美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美姑县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衣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美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美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日己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相关的权利。美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0日该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村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吉某某衣与吉某某因玩扑克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吉某某衣的眼睛被吉某某打伤,鼻子被打流血后先后各自回家。当日下午18许,吉某某冲至被告人吉某某衣家门口挥拳打向吉某某衣,吉某某衣见势捡起一把自家砍刀砍了吉某某头部一刀,吉某某被砍后受伤流血。次日凌晨6时许,村民发现吉某某死在了海某某房屋附近的村道公路上。经法医鉴定:吉某某系头部锐器伤致失血死亡。被告人吉某某衣作案后潜逃,于2020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在亲友的陪同下到美姑县公安局柳洪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指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衣作案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剑汀
2020年8月22日
附:1、本案卷三册随同起诉书及光盘五张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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