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42********,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在商南县**镇**村**组学校后山坡上上坟烧纸,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72.3亩,折合4.82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绿色打火机一个、红色面值100元冥币一沓;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商南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谅解书等书证;火灾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马某某、叶某乙、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叶某丙、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年满75周岁,又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叶某甲判处拘役4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梅影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219****,1399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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