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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英山县**镇**路**号。因涉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21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2时,被告人叶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经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石堰头垃圾站附近时,与程某某发生冲突,并用拳头击打程某某,程某某报警后,英山县公安局民警到场处理,发现叶某某有酒驾嫌疑,遂通知英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并对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

经鉴定,叶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和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文敏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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