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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庐江县**镇**社区**村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2月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5时05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皖01D5755号“时风”牌变形拖拉机,沿庐江县盛桥镇盛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盛仓路魏田村民组路段,在超越其前方同向夏某某醉酒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过程中,车上装载超出车厢宽度的树木与电动三轮车发生碰刮,致夏某某倒地受伤,经庐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夏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闭合性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庐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叶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叶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方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5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收条、谅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美林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775515****。

2.侦查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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