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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诉〔2020〕45号_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涉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涉县**有限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今,被告人史某甲任涉县**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2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史某乙去世后,被告人史某甲实际经营该公司,其间该公司雇佣常某某等86名工人种植中药材。完工后,拖欠常某某等86名工人工资共计189544.35元。2019年5月13日,涉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2019年7月18日,史某甲与工人签订还款协议,约定2019年7月底前支付3万元,剩余工资2019年年底之前结清。2019年8月5日,涉县**局支付该公司10万元资金至史某甲个人账户,被告人史某甲将10万元用于其它,未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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