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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甲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史某,曾用名史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41994********,汉族,专科毕业文化程度,**房地产销售部销售,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郗某某(另案处理)受赵某某(另案处理)指派伪造一枚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管理办公室公章,2018年3月8日,郗某某指使被告人史某甲办理, 被告人史某甲到呼和浩特市国贸商城附近找到刻章人电话,约见刻章的人委托其按照自己提供印章样式进行制作,支付150元人民币后,刻章的人按照被告人史某甲提供样式将刻好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管理办公室印章交给史某甲,史某甲将该印章交给郗某某,郗某某又交给赵某某作于他用。经内公物证鉴字2020】32号鉴定文书证实,于赵某某处扣押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管理办公室”印章系伪造。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工作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照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文辉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甲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目录;

3.换押证;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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