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7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街**号。因犯盗窃罪,其于2013年12月26日被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嘉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某某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征求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史某某在巨某某城区实施盗窃三次,盗得电动二轮车三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71元。
1.2018年6月11日12时左右,在巨某某东方新天地D区**号楼**单元楼道内,被告人史某某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玫瑰金色新日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71元;
2.2018年6月11日14时左右,在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被告人史某某盗窃被害人邵某某一辆苹果绿色爱玛牌电动两轮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3元;
3.2018年7月5日下午13时左右,在巨某某**商城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被告人史某某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辆玫瑰金色小鸟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证明等;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邵某某陈述;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现又犯罪,间隔不足五年,属于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洁玉
检察员任卫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本;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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