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90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组,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组,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平阳县**镇**社区**路口**铝合金店门口,由被告人袁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史某某下车搬运,盗走蒋某某放置于该店旁的玻璃门六扇。
2、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平阳县**镇**社区**码头一铝合金店门口,由被告人袁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史某某下车搬运,盗走陈某甲放置于该店门口空地的铝合金卷拉门两扇。经鉴定,涉案两扇铝合金卷拉门价值人民币2358元。
3、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平阳县**镇**大道**号前,由被告人袁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史某某下车搬运,盗走陈某乙放置于店门口铝合金门两扇,经鉴定,涉案两扇铝合金门价值人民币1402元。
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在平阳县**镇**村**房内被抓获归案,目前已赔偿被害人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平阳县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路面监控、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育者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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