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卢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9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13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卢某甲通过电话邀约参赌人员张某某、吕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十余人到其开设的麻将馆用麻将和扑克牌等方式进行赌博。当天下午,公安机关民警现场依法检查房间时,查获无主赌资94700元。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卢某甲共计抽头渔利2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吕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卢某乙等证言;3.检查笔录;4.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曹洲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