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 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28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在温县看守所服刑,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202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容留杨某某、赵某某(两人另案处理)、柴某某(强制隔离戒毒)在其车牌照为豫H*****的白色本田汽车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华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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