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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住甘肃省景泰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本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时50分,被告人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色甘D*****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环城路“民安小区”附近出发,行经环城路、黄河路、车站路、广场南路,行驶至寿鹿街,沿寿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景电宾馆”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佑焕

书记员:郭晓凤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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