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占必进,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63********,汉族,专科文化,原红安县政府办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住湖北省红安县**镇**街**号。因涉嫌行贿罪,2019年7月6日被黄冈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月5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4月13日英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占必进涉嫌行贿罪一案由英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占必进为感谢原红安县**田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其建设加油站,在田某某要求下,以其侄媳妇陈某某的名义,为田某某在武汉以按揭方式购买价值4406683元的住房一套。占必进为行贿而购置房产,但由于所购房产为期房等原因而未实际交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购买合同、付款凭证、按揭流水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饶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占必进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必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必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必进为行贿而购置房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际交付,属行贿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占必进在监察机关与其首次谈话时能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监察机关调查田某某涉嫌受贿案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敏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占必进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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