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068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街**组**号,住肥东县**镇**宿舍。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23时左右,被告人卜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肥东县龙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肥东二中附近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所驾车辆碰撞到被害人熊某某,造成车辆受损以及被害人熊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卜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萍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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