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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刑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单位:嵩明县牛栏**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3012701********,地址:云南省嵩明县**镇荒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主任。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男,1987年09月19日,工作单位:牛栏**村民委员会,职务:主任。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云南省昆明市**镇**村**号,身份证号530127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委**村**号。原嵩明县牛栏**村民委员会书记。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嵩明县牛栏**村民委员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任嵩明县牛栏江镇荒田村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期间,在其组织实施林家村地质灾害搬迁工程项目中,荒田村委会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非法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经鉴定,嵩明县牛栏江镇荒田村委会非法占用林地7.179亩,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嵩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施工合同、招标公告、结算清单及发票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张迎强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嵩明县牛栏**村民委员会、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渊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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