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淮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单位蚌埠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53F,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某(已死亡)。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蚌埠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蚌埠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蚌埠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2013年开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已死亡)动员亲朋好友采用口口相传方式进行宣传筹集资金,按月息1%-1.5%支付利息。杨某将筹集的资金用于经营蚌埠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轮胎、酒、汽车、小额贷款及期货生意等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上述业务均出现大额亏损。其中,杨某将人民币800多万元筹集资金放小额贷款至今无法收回。经安徽天汇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借条显示蚌埠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313人次,共吸收存款金额65719300元。以支付本金利息方式返还金额1197380元,借条中含有的利息金额903964元,其他扣除金额394692元,实际损失金额63223264元。
另查明,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共查封、扣押汽车10台,车轮毂13个,OMEGA手表1块,金坛子酒系列、文王贡酒、贵宾招待等376箱,蚌埠市万达广场**号楼**单元**层*号房产*套,宿州市泗县草沟镇黄金水岸*号楼*号房产*套。安徽振华房地产资产评估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汽车10台,评估总额415946元;车轮毂13个,评估总额4556元;OMEGA手表1块,评估总额25137元;金坛子酒系列、文王贡酒、贵宾招待等若干,评估总额200725元;蚌埠市万达广场**号楼**单元*层*号房产1套,评估总额897000元;宿州市泗县草沟镇黄金水岸*号楼**号房产*,评估总额471900元,合计市场价值2015264元。
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冻结周某某(杨某妻子)银行账户余额112632.34元;蚌埠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涉案款83300元由杨甲交至蚌埠市公安局专用账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转55万元至蚌埠市公安局专用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借条、转发凭证、车辆核查材料、房产核查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邵某某、胡某某、赵某某、阮某某、徐某某、宋某某、高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杨某甲、耿某某、杨某乙、魏某某、吴某某、杨某丙、周某某等人陈述;
4.勘验、检查笔: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5.鉴定意见:安徽天汇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振华房地产资产评估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蚌埠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单位蚌埠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渝
2020年7月7日
附:侦查卷2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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