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单位义县**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7***********,单位地址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乡**村,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系义县**服务有限公司车队**,现住义县**乡**村**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锡伯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70********,初中文化,义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为锦州市义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锦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季,被告人张某甲任职被告单位义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没有取得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公司授意下组织在义县**乡**村**屯北山修建养老公寓,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养老公寓共占用林地面积42.158亩,地方公益林林地,被占用林地内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经义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被告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营业执照,“四荒”使用权出让合同,义县人民政府文件,情况说明、收据,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孟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林司(2020)林鉴字第025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张某甲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2张。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县**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张某甲作为时任法定代表人,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娟
检察官助理:李铎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诉讼文书与证据材料卷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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