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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卓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卓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9日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卓某某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卓某某窜到广西来宾市东南三路老烟草公司附近市场,看见陆某某正在买菜,上衣口袋的一部金色华为畅想7plus手机半截露在外面,卓某某趁陆某某不注意将该手机盗走。后其拿到宾阳县黎塘镇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得450元钱,所得钱已被其花光。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陆某某被盗的一部金色华为牌畅享7PLUS手机 64G价格人民币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琼英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卓某某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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