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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106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滁州市**公司**,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乡**村,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街道。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利用担任滁州市**公司**的职务便利,陆续将所收取的运费共计人民币295370元归个人使用和借贷他人。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被民警抓获。被告人于2020年1月13日退赔滁州市**公司人民币351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关于加强应收账款考核的规定、已收回未上交公司款项说明及相关核对材料、微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刘某乙、李某甲、彭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雪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刘某甲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5张,散材料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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