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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41986********,汉族,中专文化,从事药材生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乡**村**组,住英山县**镇**小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2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付某甲,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怀疑其妻子刘某乙与被害人陈某甲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其夫妻关系不睦、闹离婚,多次与陈某甲发生争吵,觉得自己被陈某甲戏耍、遭到侮辱,遂对陈某甲心生怨恨。

2020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又与妻子刘某乙婚姻问题发生争吵,不欢而散后驾驶鄂J6****白色皮卡车准备回家。刘某甲驾车行驶到石头咀镇石头记花园餐厅处时,看到陈某甲背对马路、在路边与人闲聊。刘某甲对陈某甲的怨恨瞬间爆发出来,冲动之下,将车调头后,开到陈某甲身后,加大油门向陈某甲撞去,车辆撞到石头记花园餐厅的雨棚后停下。见陈某甲起身向石头记花园餐厅内逃跑,刘某甲从车上拿出一把刀下车追赶陈某甲。追至餐厅一楼大厅后,刘某甲左手从身后扒住陈某甲左肩膀,右手持刀向陈某甲胸前捅刺,致陈某甲前胸多处受伤。后刘某甲拿刀的手被陈某甲捏住,并被围观群众拉开。经英山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外伤致胸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外伤致胸前区及左手多处伤口,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履行经济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出警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刘某乙、付某乙、刘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资料二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杀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婵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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