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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1月19日在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通州马房村**内,因土地问题与刘某乙发生纠纷后用铁锨将刘某乙打伤,经鉴定刘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记录、被告人身份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高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昊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联系方式:1352242****;保证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364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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