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蔚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现住蔚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怀疑被害人其丈夫冯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与王某某、冯某某发生撕打,被告人刘某甲采用拳打脚踢及抓、挠等方式将王某某面部、腰部及冯某某颈部等部位打伤。经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冯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红
检察官助理:李茅茂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蔚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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