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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5 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 号,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组**号**社区**2020 年7 月14 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 年7 月24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13 日16 时21 分,接110 指令新港路派出所负责人方某某带领民警王某甲、戴某某和协警黄某某、王某乙到黄州**社区**组,发现余某甲、被告人刘某甲夫妇家私房内有两桌人正在利用电动麻将桌赌博,另一桌人在打扑克,桌上均摆放有现金。民警立即对赌博活动进行查处,余某甲就动手推搡民警方某某,阻拦其执法,方某某对余某甲口头警告,但余某甲不听,随后民警对其口头传唤,准备带回调查,被告人刘某甲对民警执法工作进行阻拦,并拿起塑料凳子击打民警王某甲的背部。民警依法对刘某甲、余某甲二人进行传唤,二人极力反抗,此后,民警对刘某甲、余某甲二人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带上警车,刘某甲一边挣扎一边高喊“派出所打人了”。余某甲的母亲朱某某、兄弟余某丁、儿子余某乙等亲属及部分当地居民闻讯赶到出警警车旁,将警车围住不让警车离开,并利用人数优势强行将刘某甲、余某甲二人从警车中放走。刘某甲离开后,得知民警传唤其子余某乙,于是返回现场,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新港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处置该起警情过程中,多名民辅警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黄某某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出警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黄冈博某某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余某丁、胡某某、余某丙等人的证言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暴力抗法、殴打正在执法的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离开现场后,又主动投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顺章

助理检察员:宋星海

                      2020年8月28日

附:

⒈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⒉本案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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