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鄂JJ****小型轿车由武穴往梅川方向行驶,行至梅武线官桥路段遇民警设卡查酒驾,遂驾驶鄂JJ****小型轿车向后倒车欲离开现场躲避民警检查,在此过程中不慎撞上后方排队等待检查的鄂AD****小型普通客车,后被告人刘某甲弃车翻越护栏逃跑,在官桥庄园附近被民警抓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酒驾,后民警将被告人刘某甲带至石佛寺镇卫生院抽血采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41mg/100ml。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证言;4.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志坚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0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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