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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单位行贿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40号

被告单位江苏省**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号32000000005****,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诉讼代表人刘某乙,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70********,江苏省**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南京**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号32010500004****,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大街**路**路**街**广场**街区**幢**室,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诉讼代表人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4********,南京**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31975********,汉族,研究生文化,江苏省**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肥西县,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京市玄某某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执行。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玄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单位江苏省**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为拓展公司业务,请托时任江苏省**委员会**处调研员的王某甲帮忙打招呼承接业务,王某甲利用其负责经办全省**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向项目建设方打招呼推荐,帮助江苏省**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接土地规划、土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调查等共计50余项业务,并帮助催要合同款。

被告人刘某甲在王某甲的要求下,自2007年2月至2020年1月,向实际不在南京**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班的王某甲的情人李某某每月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共计支付人民币44.78871万元。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江苏省**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的名义,给予王某甲贿赂共计人民币521.89万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经南京市玄某某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南京市玄某某监察委员会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情况、归案经过、任职文件材料、项目合作协议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账户明细、工商登记资料、技术服务合同及付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黄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省**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苏省**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忠文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诉讼代表人刘某乙,联系电话1775104****;诉讼代表人康某某,联系电话1358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2695页。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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