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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方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2004年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方某某、蒋某甲、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起,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少羊西村一花木场和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盛圆坊茗荟北侧花木场内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赌具等供多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同时雇请被告人方某某在赌场内保管香烟、水等物资,安排人员在赌场附近望风,并制定在赌场内放数的获利规则为赌场的经营提供资金便利。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方某某伙同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在上述赌场内按照被告人刘某甲制定的规则放数并从中获利。2019年11月21日,民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盛圆坊茗荟北侧花木场内抓获四名被告人和多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具、赌资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方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方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蒋某甲、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 青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方某某、蒋某甲、蒋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十二册、光盘四张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各三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十七份;

    4.本案扣押款物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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