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11月2日到威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投案,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9日,夏某某(已判刑)在刘某甲(已判刑)经营的河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用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力帆牌轿车,该车价值65800元,首付了5000元,其余每月应还款2614.32元,36个月还清,担保人为夏某某之姐夏某甲。

夏某某将车开走后,一直未按约定还款,期间虽经刘某甲多次催要,但夏某某一直推脱不还。为索要车款,2016年12月5日16时许,刘某甲带领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另案处理)在威县**中学附近将夏某某强行带到车上拉至清河县刘某甲的公司看管起来,限制其人身自由,12月9日10时许夏某某之妻刘某乙到清河寻夫,又被刘某某等人扣留,直至12月10日17时许夏某某夫妇让亲戚送来5000元交付给刘某甲,并做还款计划后二人才被放回。

夏某某被放回后,又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为继续追讨车款,2016年12月24日上午9时许,还是刘某某等四人开车来至威县**镇**村担保人夏某甲家中,将夏某甲和其十个月大的外孙女带至清河县刘某甲的公司看管起来,直到当晚9时许被威县公安局民警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其他证据材料:同案犯刘某甲等人的供述、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7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