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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场,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科右前旗公安局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2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于当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6月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未经土地部门批准,在**苏木**嘎查**沟附近,私自使用其打工的田某某农场的链轨车牵引液压犁开垦农场周边草原,用于种植经济农作物。经科右前旗草原监理站鉴定:刘某某毁坏草原面积共计158.8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田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乌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科右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前草监鉴(2018)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5份鉴定意见;5.涉案5块草原2012年-2018年的遥感影像图、遥感影像图判读说明;6.现场勘查笔录及附图;7.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占有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艳新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于居住处候审。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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