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忠华,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益阳市资阳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忠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忠华多次在资阳区**街道大水坪王某某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3日,刘忠华在在资阳区**街道大水坪王某某家中以600元的价格贩卖1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王某某。
2、2019年10月31日,刘忠华在在资阳区**街道大水坪王某某家中以3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王某某。
3、2019年11月2日,刘忠华在在资阳区**街道大水坪王某某家中以3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王某某。
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刘忠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在刘忠华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8包净重10.32克。经检验,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转账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忠华供述和辩解;检查、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忠华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胜赢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刘忠华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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