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盗窃,于2020年11月12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权利及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在巫山县东转盘“七七酒吧”7777房间,趁被害人宋某某、万某某、王某某等人喝酒时,将三被害人放在房间沙发上的三部手机(iPhone 8Plus、oppo r15、iPhoneX)盗走,藏匿在“七七酒吧”楼下马路对面烟摊后面的纸盒里,又返回酒吧。被害人发现手机丢失,调取酒吧监控,刘某某承认自己盗窃手机的事实,并将手机找回归还失主。
2020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PLAY HOUSE酒吧,趁被害人肖某某熟睡之机,将肖某某放在酒吧卡座上的一部iPhoneX手机盗走,将该手机以400元的价格变卖给观音桥步行街地下商场手机维修店。
2020年11月11日凌晨,刘某某再次来到PLAY HOUSE酒吧,酒吧工作人员识别后报警被抓获。
经巫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价格分别为:1667元(iPhone 8Plus)、960元(oppo r15)、4250元(iPhoneX)、3330元(iPhone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万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被盗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智勇
检察官助理:覃赋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共122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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