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现租住江西省瑞金市**镇**路**路局对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瑞金市**镇**路“****车”三楼被害人邹某某租住房,在确认无人在家后,用铁锤砸弯窗户防盗网后爬入屋内实施盗窃,盗走一部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电磁炉和一口锅。2020年9月16日16时许,刘某某以相同方式再次进入邹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刚好回家的邹某某当场抓获,后邹某某将刘某某控制并报警。瑞金市公安局接报出警后,办案民警在刘某某租住房内搜查出被盗惠普笔记本电脑、电磁炉、锅具以及作案工具铁锤。经鉴定,笔记本电脑和电磁炉的价值共计人民币65元。
2020年9月20日,被害人邹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刘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工具铁锤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邱祺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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