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4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广西仔” (在逃)去到本区沙头街**村**巷**号门口,盗去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女装摩托车一辆(物价不予受理)。作案后,被告人将赃车藏匿于顺德区北滘镇。同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被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派出所抓获并缴获上述被盗摩托车。缴回的赃车己发还被害人赵某某。
2019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广西仔”(在逃)去到本区沙头街**村**巷**号门前,盗去被害人郑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蓝色男装摩托车一辆(物价不予受理)。盗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车开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时被抓获,车辆被缴回。
2019年10月19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去到本区沙头街**街**号**房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胡某甲停放于该处的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3756元)。作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赃车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去到本区沙头街**村**街**号门前,盗窃被害人郭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价值2989元)。作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赃车藏匿于附近巷子,后被被害人郭某某找回。
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两名在逃人员,去到本区沙头街**公司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胡某乙停放在门口停车场内的白色女装摩托车一辆(物价不予受理)。作案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将赃车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碧红
2020年10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依法扣押的被害人郑某某被盗的摩托车现存于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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