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迁西县****2017年4月21日因嫖娼被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伍仟元;2019年8月22日因赌博被迁西县公安局罚款叁佰元;2018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至迁西县罗家屯镇新店村,将杨某某停放在“德为先健康生活馆”门口的一辆南方牌两轮白色助力车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782元。

2、2019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至河北**钢铁**钢厂,将戴某某停放在北门外的一辆建设牌两轮白色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9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杨某某、戴某某的陈述;

3证人付某某、傅某某等人的陈述;

4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迁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秋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其他证据材料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