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曾因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于2014年1月2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7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以被害人刘某甲曾指使他人殴打自己、非法挖土方倒卖、打穿孔其耳朵、其因跳楼被摔伤等无理事由,发短信给刘某甲称:“我过不去年你也别想过好年,我就是不想好了,不想活了”、“用我的命换你们两个人的命,我赚了”,威胁刘某甲向其农业银行账户打款人民币100万元,后刘某甲报警本案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短信截图;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邵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材料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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