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6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号**店内,因被害人马某某对其吼叫并用手按了其头部,其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马某某面部一拳,致被害人马某某轻伤一级。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1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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