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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8〕3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3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熊某某、张某、王某等人在唐山市丰某某任各庄镇任各庄村好声音酒吧喝酒唱歌。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熊某某说闹。邻桌结账的庞某某误以为刘某某、熊某某骂其朋友,遂持一啤酒瓶击打刘某某头部,刘某某还击,用拳头击伤庞某某面部,致其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司法医学鉴定,庞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华

20181029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住院病历1份,光盘4张,CT片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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