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1日至4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3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三层南门涮肉饭店员工厕所内,采取强行搂抱、抚摸等方式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被店内员工发现并报警,后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手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 珊
代理检察员:刘冰玉
书记员:俞凯波
2020年5月19日
附注:
1. 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四册。
3. 换押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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