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路**村湖滨公园城6-2207,现住淮南市山南新区**小区,无业。2013年7月1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0时左右,三和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山南新区银杏苑小区有人报警称“电瓶车不见了”,报警人辱骂接警平台。接报后三和派出所教导员王某某、民警钟某某带辅警程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立即赶往现场,民警、辅警开警车、着制服、带单警装备到达现场后,出警人员发现报警人即被告人刘某某处于醉酒状态,口语不清,且极不配合民警的工作,将其带警车后其多次辱骂警务人员,还以掐大腿的方式对警务人员进行伤害,将其带至三和派出所办案区时,其极不配合,不断辱骂处警人员,在民警、辅警为其醒酒时,刘某某用脚蹬踹、用胳膊肘捣击等暴力手段殴打民警钟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等人,导致钟某某胸部外伤、程某某左大腿皮肤损伤、张某某左下腹软组织损伤、崔某某胸部外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医院病情证明书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钟某某、程某某、崔某某、张某某陈述;
4.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警务人员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建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证人名单壹份、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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