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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6月24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6 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山场的情况下,向被害人罗某某提供虚假的其与王某某签订的“林木转让经营合同”骗取罗某某共同投资,并约定转让费51万元(人民币,下同)由双方共同出资,各占50%的股份,签订了双方共同出资的“股份证明书”。同年6月7日,刘某某再次向罗某某虚构了其从周某某手中转让了一片山场,转让费18万元,骗取罗某某共同投资,约定双方各占50%的股份,并将该内容补充写入之前的虚假的“股份证明书”。同年7月13日罗某某将投资款30万元打入刘某某账户。数日后,刘某某退回20万元给罗某某。罗某某在得知刘某某实际没有山场后,多次向刘某某催要未果。余款10万元至今未还。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接受讯问,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木管护采伐转让协议、林木转让经营合同、补充合同、股份证明书、相关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翁某某、叶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朝晖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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