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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4〕5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30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4年11月6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U号银灰色五菱牌小型客车,沿本市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门外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醇浓度为108.1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记录;            

2、车辆照片;        

3、血醇浓度鉴定书、宣读笔录;

4、查获经过;

5、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旭阳

代理检察员:吴  静

2014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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