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8〕1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30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交叉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的酒精含量为113.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证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8年8月14日
附:
1.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2.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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