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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有限公司统计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现住察右后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2时4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蒙J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察右后旗白镇“明德小学”门前处由南向北行驶中,驶入逆行,将道路西侧停驶的陈某某的蒙J8****吉普车碰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9.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事故中刘某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忠

检察官助理:高亚丽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刘某某联系电话1884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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