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曲阜市人,住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退回安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安丘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8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安丘市安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阳路**路路口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亮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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