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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介绍卖淫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81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居民,出租车司机,现住怀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怀来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被告人刘某甲与组织卖淫的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约定由刘某甲向王某某介绍嫖客后可得提成。2019年5月30日0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向王某某介绍嫖客刘某乙,并将刘某乙引领至王某某指定的怀来县沙城镇格林国际小区**号楼**房间,后依王某某定的价格通过微信代收刘某乙支付的1000元嫖资。王某某安排的卖淫女唐某某在该处向刘某乙卖淫。被告人刘某甲扣除280元提成,后将剩余嫖资720元微信转账给王某某。

2、2019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微信向王某某介绍嫖客孙某某,并按照王某某的指示将孙某某拉至怀来县沙城镇龙道小区门口,后王某某安排卖淫女宋某某向孙某某卖淫。当晚被告人刘某甲收到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提成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截图照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唐某某、孙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介绍他人卖淫,从中非法牟利5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晖军

检察官助理:刘艳晓

2020年8月1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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